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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藥品臨床試驗正式進入默許時代 影響千家藥企摘要:
醫(yī)藥網(wǎng)11月7日訊 我國藥品臨床試驗正式進入默許時代。
11月5日夜,藥品審評中心官網(wǎng)顯著位置,更新重要板塊“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公示”,默沙東、艾伯維等藥企首批獲得受理號。
據(jù)藥品臨床研究方面人士評論,這標志著中國的新藥臨床試驗行政許可,由從前的“點頭制”批準正式轉入更加高效的“搖頭制”批準時代。
所謂默許制即某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材料后,規(guī)定時限內無審批異議,視作允許開展。
目前默許制僅適用于原創(chuàng)新藥和進口注冊新藥。對此,有業(yè)內人士評論稱之前需要嚴格審查材料,現(xiàn)在開啟默許制,給出了明確時限,可以縮短項目開展準備時間。
這對于創(chuàng)新藥企業(yè)來說,可以大大節(jié)省時間成本,無疑是一大利好,也顯示了我國對于創(chuàng)新藥的大力支持。
根據(jù)今年7月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調整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號)》:
在我國申報藥物臨床試驗的,自申請受理并繳費之日起60日內,申請人未收到CDE否定或質疑意見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開展藥物臨床試驗。
附:《關于調整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號)
具體事宜公告如下:
一、溝通交流會議的準備與申請
(一)申請人在提出新藥首次藥物臨床試驗申請之前,應向藥審中心提出溝通交流會議申請,并在確保受試者安全的基礎上,確定臨床試驗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實施臨床試驗的可行性。
(二)申請人準備的溝通交流會議資料應包括臨床試驗方案或草案、對已有的藥學和非臨床研究數(shù)據(jù)及其他研究數(shù)據(jù)的完整總結資料。申請人應自行評估現(xiàn)有的研究是否符合申報擬實施臨床試驗的基本條件,并明確擬與藥審中心討論的問題。
(三)申請人應按照《藥物研發(fā)與技術審評溝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溝通交流辦法》)要求,提交溝通交流會議申請表。藥審中心應及時通知申請人是否召開溝通交流會議,并與申請人商議會議時間。申請人應按溝通交流相關要求按時提交完整的溝通交流會議資料。藥審中心對溝通交流會議資料進行初步審評,在溝通交流會議召開至少2日前,通過“申請人之窗”將初步審評意見和對申請人所提出問題的解答意見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初步審評意見和解答意見后,應盡快反饋問題是否已經(jīng)得到解決。申請人認為問題已經(jīng)解決不需要召開溝通交流會議的,應通過藥審中心網(wǎng)站“申請人之窗”告知藥審中心取消溝通交流會議申請;申請人認為申請溝通交流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的,按原定計劃繼續(xù)組織會議召開。
二、溝通交流會議的召開
(四)會議由藥審中心工作人員主持,雙方圍繞藥物臨床試驗方案就申請人提出的關鍵技術問題,以及已有資料和數(shù)據(jù)是否支持實施臨床試驗開展和受試者安全風險是否可控進行討論,并為后續(xù)研究提出要求和建議。
(五)溝通交流會議應按《溝通交流辦法》要求形成會議紀要?,F(xiàn)有資料、數(shù)據(jù)或補充完善后的資料、數(shù)據(jù)能夠支持開展臨床試驗的,申請人即可在溝通交流會議之后或補充資料和數(shù)據(jù)后提出臨床試驗申請?,F(xiàn)有資料和數(shù)據(jù)存在重大缺陷,臨床試驗方案不完整或風險控制措施無法保障臨床試驗受試者安全的,申請人應分析原因并開展相關研究工作。會議紀要作為審評文檔存檔,并作為審評和審批的參考。
三、臨床試驗申請的受理與審評審批
(六)申請人應按照相關要求提交新藥首次臨床試驗申請和申報資料。其中對于I期臨床試驗申請,還應提交新藥I期臨床試驗申請申報資料要求中載明的資料。
藥審中心在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或按照規(guī)定補正后符合要求的,發(fā)出受理通知書。
受理通知書應載明:自受理繳費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藥審中心否定或質疑意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開展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開始時,申請人應登陸藥審中心門戶網(wǎng)站,在“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信息公示平臺”進行相關信息登記。
(七)對于申報資料符合審評要求,但有相關信息需要提醒申請人的,藥審中心應在受理繳費后60日內通知申請人,列明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申請人應通過藥審中心門戶網(wǎng)站查詢和下載臨床試驗申請相關通知或提醒。
(八)對于已受理的申報資料不符合審評技術要求的,藥審中心可通過溝通交流或補充資料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在收到補充資料通知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提交補充資料。申請人補充資料后在該申請受理繳費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藥審中心其他否定或質疑意見的,可按照完善后的方案開展臨床試驗。申請人未按時限補充資料或補充資料仍不能滿足審評要求的,藥審中心以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方式通知申請人,并列明目前尚不具備開展臨床試驗的原因。
(九)對于申報資料存在重大缺陷,或臨床試驗方案不完整的,或缺乏可靠的風險控制措施、存在潛在的臨床風險而無法保障臨床試驗受試者安全的,藥審中心以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方式通知申請人,說明目前不支持開展臨床試驗的理由。藥審中心在作出暫停臨床試驗決定前,應與申請人溝通交流。申請人可通過藥審中心門戶網(wǎng)站查詢和下載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
(十)申請人在解決了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中所列問題后,可向藥審中心書面提出答復和恢復臨床試驗申請。藥審中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意見。答復意見包括同意恢復臨床試驗或繼續(xù)執(zhí)行暫停臨床試驗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在收到藥審中心書面答復同意恢復意見后方可開展臨床試驗。申請人對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有異議且無法通過溝通交流解決的,可申請召開專家咨詢會或專家公開論證會。
四、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對于技術指南明確、藥物臨床試驗有成熟研究經(jīng)驗,申請人能夠保障申報資料質量的,或國際同步研發(fā)的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申請,在監(jiān)管體系完善的國家和地區(qū)已經(jīng)獲準實施臨床試驗的,申請人可不經(jīng)溝通交流直接提出臨床試驗申請。
(十二)已獲準開展新藥臨床試驗的,在完成Ⅰ期、Ⅱ期臨床試驗后、開展Ⅲ期臨床試驗之前,申請人應向藥審中心提出溝通交流會議申請,就包括Ⅲ期臨床試驗方案設計在內的關鍵技術問題與藥審中心進行討論。申請人也可在臨床研發(fā)不同階段就關鍵技術問題提出溝通交流申請。
(十三)在已獲準開展的臨床試驗期間,申請增加新適應癥的,可提出新的臨床試驗申請,也可按此辦法先提出溝通交流申請后決定。提出新的臨床試驗申請的,申請時與首次申請重復的資料可免于提交,但應當在申報資料中列出首次申請中相關資料的編號。
(十四)對于變更臨床試驗方案、重大藥學變更、非臨床研究重要安全性發(fā)現(xiàn)等可能增加受試者安全性風險的,申請人應按相關規(guī)定及時遞交補充申請。藥審中心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技術審評,并可視技術審評情況通知申請人修改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終止臨床試驗。
(十五)申請人在獲得首次臨床試驗許可后,應定期向藥審中心提供藥物研發(fā)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包括全球研發(fā)和上市狀況、正在進行中和已完成的臨床試驗、新增的安全性結果、重大生產(chǎn)變更、整體安全性評估、重要風險總結、獲益-風險評估和下一年總體研究計劃等內容。一般每年一次,于藥物臨床試驗許可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個月內提交。藥審中心可以根據(jù)審查情況,要求申請人調整報告周期。逾期未提交的,申請人應暫停藥物臨床試驗。
(十六)對于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出現(xiàn)的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和毒理研究提示重大安全性風險信號,申請人應按照《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數(shù)據(jù)快速報告標準和程序》中相關要求向藥審中心遞交(個例)安全性報告。藥審中心可以根據(jù)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修改臨床試驗方案,必要時暫停臨床試驗。
(十七)申請人應按時遞交審評需要的資料與數(shù)據(jù),保證質量,并接受監(jiān)管部門對研發(fā)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
(十八)本公告中規(guī)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十九)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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